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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华、李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永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平安街自来水公司住宅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姜增恩,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付兴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斌,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永华、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安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房产)、付兴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8)黑07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永华、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被上诉人三江房产法定代表人姜增恩、被上诉人付兴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吴永华、李某某主张三江房产将拖欠其二人的150万元,转移给付兴田,未经其二人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吴永华、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审开庭时陈述对三江房产和付兴田交易过程不清楚,事后大约10多天才知道。三江房产和付兴田的以房顶账协议是2015年10月4日签订,吴永华、李某某二人知道协议内容后并未依法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且事后该二人与付兴田以150万元为基数进行债务结算,结算后付兴田将9户房屋交付吴永华,吴永华接受房屋并对房屋进行处分,由此可见吴永华、李某某通过事后追认的方式认可了三江房产将欠其的150万元债务转移给付兴田。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吴永华主张2017年2月14日其与付兴田签订的还款协议是被胁迫签订的,但一、二审庭审中,吴永华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吴永华、李某某主张付兴田返还,因一、二审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多支付付兴田利息8.1612元及给付兴田好处费6万元,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49.68万元和32.4万元的合同没有出借人签名而没有证明力不当,应予纠正,但一审判决驳回吴永华、付兴田诉讼请求结果正确。
综上所述,吴永华、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紫微
审判员 郭良富
审判员 高峰

书记员: 朱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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