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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康与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永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香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东,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祥,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永康与被告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吴永康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永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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