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与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邑县人,现住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磊,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宋军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赵翠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王某某、宋军平、赵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磊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7万元及利息23.62万元(计算至起诉之日)。事实和理由:被告宋某与被告宋军平系父子关系,二人共同经营公司。由于公司资金紧张,被告宋某、王某某夫妻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1万元,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月息1%,用名下房产一套作为抵押,协议签订后原告将11万元借给被告宋某。由于公司经营问题,2015年4月12日被告宋军平、赵翠敏夫妻二人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再次向原告借款165万元,约定月息1%,借期一个月,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款支付给被告宋军平。借款到期后被告宋军平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6万元,为保证该借款能偿还,被告宋某签订补充协议为被告宋军平的126万元作为担保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一直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被告宋某、王某某借原告11万元事实清楚,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宋军平借原告159.225万元,只偿还了部分本息,对剩余本息亦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宋某对被告宋军平的借款约定了担保责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宋某、王某某同意用房产抵押,应在房产价值内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赵翠敏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服务费超出了法律规定,现原告请求按月息1%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王某某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计算,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被告宋军平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本金126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计算,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被告宋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宋某、王某某在其房产价值内对以上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宋某、王某某、宋军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会军 人民陪审员  石盼盼 人民陪审员  武钰莹

书记员:王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