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永英,女,1948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建红,女,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吴永英诉被告邵建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永英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永英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永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许力涛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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