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江市安科达智能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孔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国文,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王砚龙,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吴江市安科达智能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国文、王砚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吴江市安科达智能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江市安科达智能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凌 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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