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江市盛泰皮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沈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夏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娅,职务不详。
原告吴江市盛泰皮毛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夏微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吴江市盛泰皮毛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吴江市盛泰皮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江市盛泰皮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元,由吴江市盛泰皮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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