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江市盛泰皮毛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沈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杏(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莹,执行董事。
原告吴江市盛泰皮毛有限公司诉被告诺杏(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2019年7月15日,原告吴江市盛泰皮毛有限公司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盛泰皮毛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10元,减半收取计11,8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吴江市盛泰皮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马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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