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江市顺新纺织品有限公司,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震钊,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王政,男,汉族,1973年0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张晓金,男,汉族,1950年9月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吴江市顺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震钊、王政、张晓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沈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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