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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金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凌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大东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凌幼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团卫,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金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人上海凌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某金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204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吴某金某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告上海凌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申请人认为,申请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且被告已付款给原告,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凌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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