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泉,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湛江路XX号X幢X单元XXX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常文,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倩,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XXX号恒顺园区XXX幢X单元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文,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倩,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1月20日,申请人吴泉、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以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所属“永安”轮,与两申请人所有/经营的“顺强2”轮,于2018年7月15日在上海吴淞口附近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顺强2”轮及船载货物沉没,船员王开祥死亡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两申请人请求在威龙公司设立的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项下为其已支付的船员王开祥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500001元及利息进行债权登记,并为此提供了和解协议、支付凭证作为申请债权登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就“永安”轮与“顺强2”轮碰撞事故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且提供了相关证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吴泉、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吴泉、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单 丹
书记员:辛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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