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进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兆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智勇,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泉,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常文,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倩,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XXX号恒顺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文,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倩,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原告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泉、被告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日以本案纠纷并入他案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泉、被告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单 丹
书记员:辛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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