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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东、徐强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起诉人:吴海东,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起诉人:徐强军,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述起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祥,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吴海东、徐强军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吴海东、徐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上海开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开胜房产有限公司按约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配合起诉人办理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海东、负责人变更为徐强军)、移交公司银行账户、提供自2003年1月23日开业以来全部财务会计原始凭证、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资料;2.支付以5,550,000元为基数,每日0.05%的延迟履行违约金,直至二被起诉人配合起诉人完成上述变更手续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违约金为66,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吴海东、徐强军的诉请分别存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诉请不明确、起诉主体有误等问题。本院已向起诉人吴海东、徐强军予以释明,现起诉人吴海东、徐强军坚持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吴海东、徐强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平文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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