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海浪,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戴华强,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金玉敏,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吴海浪与被告戴华强、金玉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海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戴华强、金玉敏名下价值207,394.8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吴海浪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清峪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戴华强、金玉敏名下价值207,394.83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吴海浪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清峪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556.97元,由申请人吴海浪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 兰
书记员:丁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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