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海浪与戴华强、金玉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吴海浪,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戴华强,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金玉敏,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吴海浪与被告戴华强、金玉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海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戴华强、金玉敏名下价值207,394.8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吴海浪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清峪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戴华强、金玉敏名下价值207,394.83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吴海浪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清峪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556.97元,由申请人吴海浪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  兰

书记员:丁  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