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燕妹,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锋,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华。
被告:尤嘉曦,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安徽嘉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尤冬明。
原告吴燕妹与被告上海融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尤嘉曦、被告安徽嘉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燕妹撤回起诉。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董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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