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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燕红与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燕红,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文,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龙,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吴燕红与被告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杨龙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杨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燕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燕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7年3月24日,原告委托朋友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5万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同年9月24日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
  被告杨龙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5万元,于2017年9月24日前归还,不计利息。当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张某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张某书写情况说明各一份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表示:其与原告系朋友关系,与被告曾系同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因原告资金不足,原告委托张某向被告转账5万元。张某与被告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和借贷关系,本案系争借款也与张某无关,原告要求张某转账的5万元由原告和张某自行结算。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返还借款,现被告拖欠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还应偿付原告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燕红借款5万元;
  二、被告杨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吴燕红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杨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水英

书记员:王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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