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爱丽,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东平县,住东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5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26日被取保候审,8月24日逮捕。
辩护人李国、王禹璇,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爱丽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鲁092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爱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爱丽非法所得893.32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集资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于建平
审判员 范红艳
审判员 王蕾
书记员: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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