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猷新,男,193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理人:陆国娣(系原告吴猷新之妻),女,住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系原告吴猷新之女),女,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陆国娣,女,194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系原告陆国娣之女),女,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吴静,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华(系原告吴静之夫),男,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徐佳未,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毅(系被告之父),男,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吴猷新、陆国娣、吴静与被告徐佳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猷新法定代理人陆国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及吴静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华、被告徐佳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律师及徐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猷新、陆国娣、吴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本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号XXX室卫生间天花板的损害部位予以修复。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被告在对其房屋装修期间,因野蛮操作致使污水管处破损,造成原告家卫生间天花板损害,至今未得到维修,地区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徐佳未辩称:对原告家卫生间天花板受损原因存疑,但被告从邻里关系和解决争议等角度出发,同意对本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号XXX室卫生间天花板的损害部位予以修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双方因对原告家卫生间天花板受损原因各执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本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号XXX室、406室房地产登记信息、原告提供照片及本院实地勘察拍摄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庭审中,被告同意对原告家卫生间天花板的损害部位予以修复,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佳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号XXX室卫生间天花板损害部位予以修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淑萍
书记员:戴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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