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玉妹,女,194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清,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淑华,女,194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妹与被告刘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林江涛就本案争议房屋(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之诉,案号为(2018)沪0118民初12039号。现该案尚未审结,而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惠 蕙
书记员:沈晓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