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玉明,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文凤,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峰,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胡爱连,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吴玉明、张文凤与被告陈玉峰、胡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玉明、张文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黄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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