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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珍与胡静、胡伟达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玉珍,女,193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静,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胡伟达,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胡薛雍,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父子关系),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乔成咸,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先新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禹,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玉珍与被告胡静、胡伟达、胡薛雍,第三人乔成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董  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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