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玥,女,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麦格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向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睿,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进口商品展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下盐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小和。
原告吴玥与被告上海麦格茂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进口商品展示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吴玥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吴玥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玥负担。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