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玥,女,199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灰度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柴爱娜。
原告吴玥诉被告灰度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吴玥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玥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雅
书记员:白喻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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