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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玥与灰度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玥,女,199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灰度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柴爱娜。
  原告吴玥诉被告灰度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吴玥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玥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雅

书记员:白喻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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