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珂,女,200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理人:刘小红,女,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系原告吴珂母亲。
原告:吴新雨,男,201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理人:刘小红,女,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系原告吴珂母亲。
原告:武书明,女,193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成,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卢芳,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负责人:黄志坚。
原告吴珂、吴新雨、武书明与被告薛成、卢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受理。原告卞成涛于2018年9月30日以被告薛成、卢芳刑事犯罪未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珂、吴新雨、武书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珂、吴新雨、武书明负担。
审判员:杨建勇
书记员: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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