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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琼,女,住黑龙江省黑河市。 被告:程瞻远,男,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皓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琼与被告程瞻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吴琼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琼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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