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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琼与程瞻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琼,女,住黑龙江省黑河市。
  被告:程瞻远,男,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皓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琼与被告程瞻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吴琼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琼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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