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申辉,男,1983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翊峰,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张晓丹,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卫文忠,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吴申辉与被申请人王翊峰、张晓丹、卫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申辉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翊峰、张晓丹、卫文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吴申辉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翊峰、张晓丹、卫文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万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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