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真,男,汉族,1993年9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8年3月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秀勇,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林华,男,汉族,1998年6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8年6月1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真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告人龙林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瑜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真及其辩护人李秀勇、被告人龙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真、龙林华认为张某修车时收高价,共谋砸张某的车泄愤,后二人到安岳县石羊镇惠民街142号门市外,共同使用砖头、棍棒将张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中华牌轿车(车牌号D80XXX)的挡风玻璃、车窗等处砸坏。后吴真将张某放于该车中央扶手箱处的现金人民5800元盗走。经安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辆损失部件价值人民币2778元。经被害人报案,吴真于2018年3月6日主动到安岳县公安局石羊派出所投案,龙林华于2018年6月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砸车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吴真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二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收集、调取的如下证据材料:
一、综合性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的来源、立案侦查情况。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吴真、龙林华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吴真、龙林华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能力。
4、办案说明、证人龙某1证言。证实石羊派出所在办理寻衅滋事案过程中,我局于2018年4月16日对龙林华采取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其父亲龙某1。2018年5月9日,石羊派出所传讯龙林华到派出所接受讯问,但龙林华告知民警其于之前己外出至成都、甘肃等地打工,龙林华外出并未得到派出所批准。2018年5月15日再次传讯龙林华,龙林华己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龙林华仍未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将龙林华上网追逃。
二、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
5、协议书。证实吴真与张某于2018年3月6日达成如下协议:2018年2月28日酒后本人吴真砸张某的中华轿车,经双方协议,本人负责维修车辆、车辆丢失的现金五千八百元已原封不动归还张某,本人保证以后没有任何纠纷。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位于安岳县石羊镇惠民街142号的“张记车行”的地理位置以及一辆渝D80X**黑色中华牌尊驰轿车的停放位置、损毁程度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全方位拍照,附有现场方位照、现场概貌照、被砸车辆概貌照以及被砸车辆各重点部位照。
7、侦查实验笔录。证实侦查实验证明相对于身高比吴真较矮的侦查民警,能够轻松从张某的中华牌轿车后排窗户处,从外向内伸手拿中央扶手箱内物品。
8、检查笔录、照片。证实2018年3月2日晚上18时37分许,张某在微信上问吴真是不是吴真叫人去把车砸了的,吴真说不是。之后吴真又说如果他认识砸车的人就私了,从同日晚9点59分时许至同月4日间,吴真一直在微信上对张某说自己会负责将被砸车子修好的事情。公安民警已拍照固定留存了上述微信聊天记录。
9、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证实案发当日凌晨的片段监控,能看清人影和车影,无法看清其他内容。
10、办案说明。证实因案发现场附近药房门口处的监控存储时间为一个月,石羊派出所办案民警当时仅调取了2018年2月28日凌晨1点半至5点半期间的监控视频,无法再次对更长时间段的监控视频予以调取。
另证实2018年3月6日23时34分许至3月7日0时11分许在对吴真进行试听制作的过程中,因录音录像的新版执法记录仪设置出现问题,造成录制视频资料成多节段。
11、价格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安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张某于2018年2月28日被砸的渝D80X**黑色中华牌轿车损失部件的价值认定为人民币2778元。
12、申请书。证实张某于2018年6月1日写了一份内容如下的申请:本人张某关于汽车被砸一事中因欠缺考虑,虚报车内有5800元现金一事,现今本人反复思考,确实属于虚报,请公
安机关对盗窃的事实给予撤销,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13、证人吴某1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2月20几号的样子,晚上一两点钟了,我和吴真、龙林华三个人在吃烧烤喝酒,在喝酒时,吴真说张某有一次给他修摩托车坑了他的钱,我当时好像说一句把张某的小车气放了,吴真好像又说去砸车,后来我记得是龙林华骑起他的摩托车把我和吴真带到张某的门市附近,吴真在周围找一块石头去砸张某的小车,当时张某的小车就停在他门市门口的,是一辆黑色的中华牌轿车。我看见吴真第一次砸车时,我晓得砸车是犯法的,我就吓跑了,我还听到“嘭”的一声,我没有回头看他砸的那里,我后来跑到圆通快递门市那里,离张某的那车有几十米远。隔了一会吴真和龙林华骑起摩托车到圆通门市来找我了.我们三人在那站了一会儿,吴真说砸了一下车没有过瘾,还要去砸,他喊龙林华和他一起去。吴真把我的外套借去了,他说我的衣服有帽子,可以遮脸。后来吴真在圆通门市旁边的废品站找了一根木拖布,龙林华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他们两人就走路到张某的车旁。吴真叫我在圆通那里等他们。后来他们两个去砸张某的车了,我没有看清楚他们怎么砸的,但我听到声音的,起码砸了很多次,我听到很多次砸的声音。他们砸了几分钟又回到圆通快递门市这里,我还在那里等他们。回来后吴真说还是不过瘾,还要去砸,他们两个人每人手里捡得有砖头,又走到张某的车位置,我又听到很多砸车的声音,又过了几分钟,他们两个人回来后龙林华骑摩托车送我们各自回家了。我当时以为是去放气,就跟他们一路去了。
吴某1辨认出了龙林华。
14、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我和我老公杨某某在惠民街145号开了一个馒头包子的店,2018年2月28日凌晨3点20分左右,我们两个人起床准备今天卖馒头的事情,大概4点钟左右,我还在里屋抓菜,我听到外面街上有一声很响的声音,我没出去,我老公出去看了,看了一眼我老公就回来了说有两个年轻小伙子穿着黑色衣服,带着帽子在砸对面修摩托车外面的车。他们两个看到我老公出去,就往政府方向跑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我听到外面又有响声,我就看了一眼,我看到有一个很瘦的高高的陌生年轻小伙子,瓜子脸,那个小伙子手里拿着一个像铁棒一样的东西,他站在小车的右边,背对着我,用手里的东西猛砸小车的大灯,样子很凶,另外的人我没有看到,但是我听到车两边都在响,
我就想是两个人。
15、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我2016年的时候在顶新乡银陡街张家垭口开了一家修摩托车的店,在店内我也卖摩托车,在2017年我开始在张某店内拉摩托车到我的门市上去卖。2018年2月底下午17时许的时候,我在店内卖了一辆摩托车,收了一千元钱的现金,我当时就想到过年前还欠着张某的摩托车货款,加上过年这段时间卖了几辆车,手上有点钱,就想把货款钱付给张某,我就给张某打电话让他上顶新来拿钱。大概七、八点的样子,张某开着他黑色的中华轿车就上来到我门市边,他下车在我门市内聊了会天,我就把之前卖的货款共计5800元钱全部给了张某,一共是58张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无对折,直接给了他,张某收了钱就把钱顺手放进他黑色中华轿车内,具体放在哪个位置我不清楚,张某收了钱就走了。
16、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曾某某系吴真的母亲,其证实张某于2018年6月1日写的申请书内容不属实。
170就晓得这个钱就是之前不见了的那笔,我当时也没有数就直接拿了,181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我在2018年2月27日晚上去顶新收了货款,然后大概是晚上10点多的时候我就将我的黑色中华牌尊驰轿车停在了石羊镇惠民街142号我的摩托车店铺外面。第二天早上7点过的时候,我发现我的轿车被砸烂了,在我驾驶室中央扶手位置放有昨晚在顶新收到的5800元,都100元面值的现金货款也不在了。2018年3月2日晚上18点37分,我在微信上问吴真,这个车是不是他砸的,他开始说不是,我说我这边已经报警了,而且派出所已经调监控了,我说如果不是他砸的话,那这个事情就不能私了了。吴真说如果他认识砸车的人,就肯定私了。我当时就怀疑是他砸的了,我就追问他是哪些人砸的,吴真说等会喊我出来到圆梦蛋糕店摆谈会。大致20点40左右,我们两个就在圆梦蛋糕店里找了一个桌子坐下来,吴真说:“这个事情,你也不要追了,也不要往下面挖了,那个车我负责给你修好。直到2018年3月4日21点左右,吴真喊了一个叫“三哥”的人,把我的车开到安岳县去维修了。我老婆也晓得车就是吴真砸的。吴真说了他那天晚上在现场,也说了是和其他人一起的。期间,我问吴真:“那我车子上面的钱呢?”,吴真开始说没拿这个钱,但当我和吴真快走出圆梦蛋糕店时,吴真没说什么就直接拿出一叠钱给我,我看到那叠钱上面有机油,和我之前放在车上的货款是一样的,我就晓得这个钱就是之前不见了的那笔,我当时也没有数就直接拿了。
另证实吴真的父母找到我店内,当时店内只有我一个人在,吴真的父亲进店后就说让我写一个申请,申请就是写当时车内并没有5800元现金的事情,既然没有现金,吴真就没有盗窃行为,吴真可以被判的轻点。他们说只是一个证明,所以我就写了申请。我的轿车被砸后,5800元是被盗了,因为5800元钱被盗就是事实,我根本不会说让吴真回来认拿了5800元现金的,好尽快解决这之类的话。
18、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实我与我家属张某在石羊镇惠民街142号经营一个修理摩托车的门市。我家轿车在2018年2月28日凌晨一两点钟左右被人砸了,我怀疑是吴真砸的。我老公说因为第二天还要去拿货,就把5800元的货款放在了轿车里,但第二天不见了。我看了监控录像,有点像我们认识的吴真,2018年3月2号五六点钟的样子,我给吴真打电话问他是不是他们那一伙人砸了我的车,还给吴真说我们看了视频的,但他当时没有承认。我后来给吴真说,如果是他砸的,就赔点钱私了,如果不是,派出所星期一就会抓人。吴真当时没有表态,不承认是他砸的车,当天晚上七八点多钟的样子,吴真就给我老公打电话,叫我老公张某到镇中对面的圆梦蛋糕店喝茶,我老公到了圆梦蛋糕店,老公回来后说砸车这个事情是吴真承认了。我老公还给我说钱是吴真拿给他的,我没有问好多,不知道是吴真赔的车钱还是赔我们车上被盗的那5800元,车子等吴真的朋友“三哥’回来再说。去年吴真找我们借了两三回车,我们没有借给他,他可能因此怀恨在心。
19、被告人吴真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我们去砸车的头天晚上8、9点钟时,我和龙林华、吴某1等人在KTV唱歌喝酒,凌晨又一起在外吃烧烤喝酒,后面不晓得什么时候,哪个就摆到张某了,我听到我堂弟吴某1说他前两天在张某的摩托车铺子里换摩托车螺丝还是啥子的,跟张某两个扯了几句,我堂弟说了之后,我们就开始在议论,我堂弟吴某1当时在说我们去把张某的车轮胎气放了,过了一会儿之后,龙林华把我跟吴某1载上就直接往张某惠民街的门市那边去了,我们当时3个人准备出发时,大概都是凌晨2、3点钟了,中途我们到了石羊镇惠民街田通快递那里时,我就喊吴某1下车,喊他在这个地方等我们,龙林华也把摩托车停在圆逦快递门市那附近,然后我就在圆通快递附近捡了一根扫把的木棍,大概有1米长,这个扫把把头都还在,我还让吴某1把他的黑色外套脱下来给我穿了。我们就到了张某的门市,看到张某的一辆黑色轿车停在门市外面,当时那辆车的车头是朝护龙方向,我们到了之后,我就先用木棍朝张某的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了几棍子,龙林华就在马路边上捡了砖头,我当时没注意到龙林华捡了好多块砖头,反正我开始砸之后,龙林华捡到砖头就开始砸张某的车,最开始他是砸在车的什么位置我现在记不清楚了,我砸了几木棍之后,发现砸不动,然后我也在公路边上去捡砖头砸张某的车窗玻璃,然后我跟龙林华就开始捡砖头砸,中途我们还捡了几次砖头,因为有些砖头比较大,我们砸了之后就掉在车上了,就又在公路边上去捡,我前前后后就用砖头砸了张某车的前挡风玻璃,前面两个车大灯及一个车尾灯,引擎益,还有就是天窗玻璃及四面车窗玻璃,龙林华也在砸,我跟龙林华把张某的车四周砸烂完之后我们就没有砸了。砸完之后,他的车窗玻璃就烂了,我把上身探到车里,在他车里而翻了几下,当时我看到他车的中央扶手的那个盒子上面不晓得盖着一个什么东西,我把那个东西拿开之后,我就看到在中央扶手的盒子上面放着一堆对折的钱,我当时看到应该都是100面值的,我就顺手把钱拿着放在我衣服包包里面去了,当时龙林华没有看到。回家后,我就把衣服里面的钱拿出来,我当时看到全部是100面值的人民币,一共5800元,有几张100面值的人民币上面还有一些机油。等了两天,张某还有他婆娘,就打电话发微信说是不是我砸的车,我最开始是没有承认的,但是张某的婆娘就说她看了视频监控,看到就是像我,还说派出所的也看了监控,到时候派出所肯定是要来抓我的,后面我还是害怕了,我就想去私了嘛。后面应该是晚上9点过的样子,张某就过来了,当时我就把在他车上拿的5800块钱还给他了,还给他说他的车子我负责给修好。
吴真辨认出了龙林华。
吴真辨认其盗窃车内现金的地点。
20、被告人龙林华的供述。证实2018年2月27日晚上,吴真、吴某1、刘某等人吃烧烤喝酒。这时我们都喝得有点多了,突然吴真就提起说他之前在张某那里修摩托车被张某坑了有一千多元钱,还喊我们一起去把他的车砸了。然后吴真就喊我骑着我的摩托车搭着他们去,在惠民街圆通快递门市那个地方,我就停下了摩托车,吴某1和吴真就都下了车,吴真让吴某1在我们停摩托车的地方等我们。然后我又和吴真返回我们停摩托车的地方,在我们停放摩托车的位置周围的路上,我捡了一个砖头,吴真捡了一根坏的拖把,我和吴真准备好砸车的工具后,吴真就喊吴某1把他穿的衣服拿给自己,吴真说穿这个衣服带着帽子好挡一下,意思就是把头遮住不容易被人认出来。我们两个人准备好后就拿着砖头和拖把再次走到张某修理摩托车的门市外,开始砸张某的那辆汽车。吴真先动手砸的张某汽车,他先用拖把砸张某汽车的副驾驶室外面的侧面车窗玻璃,我看到吴真开始动手了,我就用我带来的砖头往车子主驾后坐的侧窗玻璃处开砸,我把后面的侧窗玻璃砸开洞后,我又开始砸主驾驶位置处的车窗玻璃。我主要就是砸的这两处玻璃,在我砸的时候,吴真是先砸副驾驶位那边的车窗,接着又在车尾的位置砸,车尾砸了后又转到车头处把前挡风玻璃以及车的引擎盖砸了。我最后把车主驾处的车窗也砸了一个洞并且把砸车所用的砖头也砸进了车子里。我砸了后我就给吴真说我先走了,但是吴真当时没有回我的话,我就先往我们停摩托车的地方走去了,我走时看到车子的两侧车窗以及车子的后挡风玻璃都被砸穿洞了,我到了停摩托车的地方有三四分钟的样子,吴真才过来。
龙林华照片辨认,辨认出了吴真。
龙林华辨认了其与吴真砸车的地点。
三、量刑证据
21、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3月6日9时,吴真到安岳县公安局石羊派出所投案自首。2018年6月7日,龙林华被抓获归案。
22、刑事谅解书。证实吴真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吴真、龙林华取得被害人谅解
23、社会调查报告、吴某某的证言、廖某某的证言、申请。
证实龙林华同生产队的邻居证实龙林华家庭条件一般,平时表现较好,有监管帮教条件。
公诉人出示的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龙林华无异议。被告人吴真辩解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承认盗窃协议是通过张某授意所写,不是吴真的真实意思表示。吴真辩护人提出承认盗窃协议不是吴真的真实意思表示;监控画面没有吴真盗窃的画面,现场勘验笔录没有吴真盗窃的痕迹,侦查实验笔录不具有合法性,张某的申请能证明吴真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吴真被控盗窃事实,证据不足。经查,协议书与被告人吴真、龙林华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马世立、曾凡坤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吴真将张某放在车上的5800元盗取事实成立,张某证明车内有5800元属虚报的申请,仅证明吴真母亲曾凡坤曾有授意张某为吴真掩盖盗窃事实的行为。故对被告人吴真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控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其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真、龙林华为泄愤共同任意损害他人财物,二被告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吴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二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吴真犯有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告人龙林华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吴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吴真寻衅滋事予以从轻处罚;龙林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吴真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吴真、龙林华取得刑事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龙林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泽辉
人民陪审员 陈善贵
人民陪审员 舒隆照
书记员: 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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