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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赵立国、曲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立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被告:曲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立国、曲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被告赵立国、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修车费50,000.00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3日,被告赵立国未经原告允许,驾驶原告所有的黑E×××××号轿车外出办理个人事宜,途中发生单方事故,二被告认可车辆维修费用25,000.00元,并在协议上签字同意5个月内,每月15日偿还1,000.00元。至满6个月将余款一次性还清。如违约按维修费的双倍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未按约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支持其请求。
赵立国辩称,协议签订时,原告要求赵立国的母亲曲某到场,并且此前原告以借赵立国车使用的名义将车扣押,致使曲某不得不到场签订协议。
曲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家中出事,赵立国有病,经济条件不允许,开始每月还1,000.00元,还了5个月,不得已以赵立国给原告开车时的两个月的工资4,800.00元顶账,现尚欠15,200.00元,协商延期给付未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1月23日,因被告赵立国未经原告允许,驾驶原告所有的黑E×××××号轿车外出办理个人事宜,途中发生单方事故,赵立国与其母亲曲某认可车辆维修费用25,000.00元,并在协议上签字同意5个月内,每月15日偿还1,000.00元,至满6个月将余款一次性还清。如违约按维修费的双倍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开始每月二被告还1,000.00元,还了5个月,又以赵立国给原告开车时未发的两个月工资4,800.00元顶账,现尚欠15,200.00元,协商延期给付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赵立国擅自驾驶原告所有的轿车办理个人事宜,发生单方肇事造成车辆损坏,理应赔偿,签订协议,应依约履行。被告尚欠赔偿款15,200.00元,协议虽约定被告不如约履行,按修车款25,000.00元双倍返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但双倍返还修车费约定过高,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调整。鉴于车辆肇事维修贬值、被告长期不能给付原告垫付的维修费,可参照民间借贷月利率2%支持利息,自2018年的8月起计息。曲某同意与其子赵立国共同赔偿,原告要求曲某承担连带责任有理,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立国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某某车辆维修费15,200.00元;
二、被告赵立国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某某车辆维修费的利息,以15,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的8月起计息,按月利率2%计至履行之日止;
三、曲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被告赵立国负担191.00元,余款由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绍普

书记员: 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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