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秀兰,女,195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辉,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房产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柏宏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泗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开江北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柏宏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秀兰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房产管理所、第三人上海泗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秀兰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秀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吴秀兰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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