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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兰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房产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秀兰,女,195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辉,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房产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柏宏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泗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开江北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柏宏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秀兰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房产管理所、第三人上海泗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秀兰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秀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吴秀兰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刘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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