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秋英,女,196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漯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熊富华,执行董事。
审理原告吴秋英诉被告上海京唐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吴秋英于2019年12月12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无悖,予以准许。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秋英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沈丽平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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