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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粉珍与吴伟芳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粉珍,女,194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东,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伟芳,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女。
  原告吴粉珍诉被告吴伟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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