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粉珍,女,194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东,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伟芳,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女。
原告吴粉珍诉被告吴伟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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