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红,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贵兵,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上海磊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鹏,男。
被告:上海世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经理。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负责人:易志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男。
原告吴红诉被告赵贵兵、上海磊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迈物流公司)、上海世弦物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贵兵、磊迈物流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贵兵、磊迈物流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红撤回对被告赵贵兵、上海磊迈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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