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现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威,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Ⅱ-5地块(芳草四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芳,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婵,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朱晓勤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 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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