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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某、蠡县公园路自在时光汤某汗蒸体验馆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吴红某,男,朝鲜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愈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玫,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蠡县公园路自在时光汤某汗蒸体验馆,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朴海勇。
被申请人:朴海勇,男,朝鲜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申请人吴红某于2019年3月21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蠡县公园路自在时光汤某汗蒸体验馆内设备间中三得利燃气锅炉系统一套;设备间冷水箱、热水箱、设备间温水水箱共4个;空调变频多联室外机6台;二楼汗蒸房韩式木亭子、桌子、椅子共计60套;三楼休息区沙发31台;床40张、电视机4台;二楼投影仪两台及投影布两块(型号NEC)以及电脑;按摩椅50台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吴红某以481024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2019年4月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蠡县公园路自在时光汤某汗蒸体验馆内:设备间中三得利燃气锅炉系统一套;设备间冷水箱、热水箱、设备间温水水箱4个;空调变频多联室外机6台;二楼汗蒸房韩式木亭子、桌子、椅子共计60套;三楼休息区沙发31台;床40张、电视机4台;二楼投影仪两台及投影布两块(型号NEC)以及电脑;按摩椅50台,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红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冰娅

书记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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