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坤,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郁志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郁志豪、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720万财产或等额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吴某某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郁志豪、被申请人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720万元财产或等额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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