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吴纯,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上海集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巧生态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甲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纯诉被告上海申巧生态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2020年3月26日,上海申巧生态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2020年5月9日,上海申巧生态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申巧生态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申巧生态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申巧生态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菊芳
书记员:朱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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