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继承,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
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刚,董事长。
原告吴继承与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吴继承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继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郑 重
书记员:唐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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