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景海旭,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宝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霍银娣,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河北宝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福金
书记员:刘晓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