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翔,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玲,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妮,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原告吴翔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仍有相关事实待查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征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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