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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耀明与上海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耀明,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张迎川,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
  原告吴耀明与被告上海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吴耀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0,000元;2、被告偿付原告利息(自2020年1月5日起,以32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虞亮亮于2017年10月17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由债务人向原告借款320,000元。2018年原、被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32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付任何款项,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查,2018年11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对上海松江XX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吴耀明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恺超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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