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艳东,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顺,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懿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德生,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吴艳东与被告上海懿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德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吴艳东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懿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艳东撤回对被告上海懿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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