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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芳、赵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周惠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芳,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赵亮,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倪雷,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惠良,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周剑,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二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诺,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芳、赵亮与被告周惠良、周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芳、赵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张  凯

书记员:朱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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