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芳芳,女,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平,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桂锐,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申请人:上海枞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吴芳芳与被申请人林桂锐、上海枞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芳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桂锐、上海枞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并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洪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林桂锐、上海枞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658,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吴芳芳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洪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人民币658,000元的产权份额。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810元,由申请人吴芳芳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红兰
书记员:张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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