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芹,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点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万国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芹与被告上海点硕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吴芹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芹负担。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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