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与唐山市乾某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新,
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唐山市乾某建材厂,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曙光二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柳振海,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贇,
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
唐山市乾某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62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冰

书记员: 笪鑫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