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新,
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唐山市乾某建材厂,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曙光二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柳振海,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贇,
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
唐山市乾某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62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冰
书记员: 笪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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