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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荣与潘荣梅、毛凤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荣,女,1967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荣梅,男,195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毛凤芳,女,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闵行区新闵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强,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闵行区新闵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荣与被告潘荣梅、毛凤芳、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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