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荣娣,女,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雪莲,女,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娣与被告陈雪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雪莲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雪莲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520元,由申请人吴荣娣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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