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三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吴莉莉,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莉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吴莉莉未婚怀孕。2020年3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吴莉莉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街**水果店卫生间内分娩产下一名女婴,因害怕影响父母脸面,便持剪刀向女婴颈部、胸腹部连续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并将女婴装进垃圾袋内,提至水果店附近垃圾车内抛尸。被告人吴莉莉因产后大出血,被送至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住院部五楼妇产科治疗。在医生的询问下,被告人吴莉莉如实供述其持剪刀捅死分娩女婴并抛尸的事实,其父亲吴某某随即到水果店附近垃圾车内找到该女婴并送至医院检查,医生经检查后发现该女婴已死亡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吴莉莉抓获,并在水果店内当场扣押作案工具红色剪刀一把、其作案时所穿的黄色内裤、黑色长裤各一条。经鉴定,被害女婴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穿左心室致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处方笺、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入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六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莉莉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照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莉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莉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莉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舟
检察官助理:林敏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莉莉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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