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菊芳,女,195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吴卫国,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祝莉君,女,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菊芳诉被申请人吴卫国、祝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卫国、祝莉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卫国、祝莉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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