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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蕴钢与上海富阳物业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蕴钢,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琳,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璨,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阳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901-C-b室。
  法定代表人:林倩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国豪,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鲁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长固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石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投资人:王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龙飞,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蕴钢与被告上海富阳物业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长固投资管理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葛惠萍

书记员:陈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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