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娜,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程某营销策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晨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宇,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温商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冬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青、王语秋,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上海程某营销策划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杭州温商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95.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韩 啸
书记员:樊形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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